法律咨询热线:13723426498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动态
医疗案例
医疗纠纷
医疗保险
纠纷鉴定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纠纷

医疗动态医疗案例医疗纠纷医疗保险纠纷鉴定医疗赔偿医疗管理纠纷举证医疗损害医疗诉讼事故纠纷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723426498
联系人:李治炳
广东 深圳 罗湖区

护理级别的确定

添加时间:2015年3月11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病人住院后,医生会根据病情进行处置。按照规范,医生下达的长期医嘱中必须包含护理级别的内容。护理级别是根据病人的病情和观察护理的要求确定的,并不是让几个人陪护的意思,更不是确定是否需要陪护的依据。简而言之,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是对于医务人员处置、护理病人的要求,与病人的病情有关系,与病人家属是否陪护无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重病、病危、各种大手术后及需要绝对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及极度衰弱者。?
3.瘫痪、惊厥、子痫、早产婴、癌症治疗期。?
(二)护理要求:?
1.绝对卧床休息,解决生活的各种需要。?
2.注意思想情绪上的变化,做好思想工作,给予周密细致的护理。?
3.严密观察病情,每15~30分钟巡视一次,定时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观察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做好各项护理记录。?
4.加强基础护理,定时做好口腔、皮肤的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5.加强营养,鼓励病人进食,保持室内清洁整齐、空气新鲜。防止交叉感染。?
二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特殊复杂手术及大手术后病情稳定及行骨牵引,卧石膏床仍需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年老体弱或慢性病不宜过多活动者。?
3.一般手术后或轻型先兆子痫等。?
(二)护理要求:?
1.卧床休息,根据病人情况,可在床上做轻度活动。?
2.注意观察病情变化,进行特殊治疗和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每1~2小时巡视一次。?
3.做好基础护理,协助翻身,加强口腔、皮肤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4.给予生活上必要的照顾。如洗脸、擦身、送饭、递送便器等。?
三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轻症、一般慢性病、手术前检查准备阶段、正常孕妇等。?
2.各种疾病术后恢复期或即将出院的病人。?
3.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
(二)护理要求:?
1.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
2.每日测量体温、脉搏、呼吸二次,掌握病人的生活,思想情况。?
3.督促病人遵守院规,保证休息,注意饮食,每日巡视二次。?
4.对产妇进行妇幼卫生保健咨询指导。?
5.进行卫生科学普及宣教工作,提高病人自我保健水平。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23426498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