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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陈述

添加时间:2015年3月11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

申 请 人:xxxx
被申请人:府x县中医医院
申请人白x林,男,43岁,系xx省榆x市府x县人,现将申请人受伤入住被申请人府x县中医医院,因该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申请人高位截肢、终身残废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

1、府x县中医医院第一次住院(2003年12月16日-12月28日):
2003年12月16日:申请人受伤入住被申请人府x县中医医院,入院当天,该院主治医师陈x平的检查情况:右大腿中下段肿胀,内侧可见大片瘀斑。足背动脉搏动弱,趾端充血良好。诊断结果:右股骨中下段粉碎骨折(见证据1)。

2003年12月16日-12月20日五天内:被申请人主治医师陈x平给申请人做牵引复位术治疗。在2003年12月18日,主治医师陈x平给申请人开具处方并下了医嘱,申请人按照处方购药并交给护士配药时,主治医师陈x平却无故阻止用药。申请人至今保存原有因阻止未用药物。

2003年12月20日手术前:被申请人主治医师陈x平通知申请人下午做手术。因申请人是文盲、不识字,被申请人在没有告知申请人本人及家属《手术同意书》中“告知内容:手术过程中或者术后可能发生情形”的情况下,就让申请人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在《手术同意书》上“病人家属(限近亲属)/监护人签字”栏签字的李x平也与申请人没有近亲属关系。被申请人非法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见证据2)。术后,被申请人又在《手术同意书》中“告知内容”栏伪造添加“深静脉血栓”字样。
2003年12月20日15:30开始手术至19:00结束:术中主治医师完全丧失职业道德,无视申请人的生命健康,错误使用8孔胫骨钢板代替股骨钢板,而且内固定打眼错误,本该在骨折线上部固定4眼螺钉却打了2眼螺钉,就在骨折线上部已打的2眼螺钉中:1眼螺钉彻底断裂,可医生在术中没有更换;另外1眼螺钉漏入钢板穿过,致使骨折线上部完全没有内固定效果。申请人至今保存有钢板和螺钉(见证据3)。
2003年12月21日10时(术后15小时):被申请人放射科拍摄术后片子并交给主治医师陈x平,可陈x平却没有告知申请人手术失败的后果,被申请人至今藏匿该术后片子未交申请人,申请人至今保存有被申请人放射科在拍片当日收费60元的单据为证。
2003年12月20日至12月28日:术后当天晚上申请人在麻醉后逐渐清醒(具体时间申请人记不清楚),当即感到右腿发冷、疼痛异常,右大、小腿也开始肿胀,在腿上加盖棉被,并按照主治医师陈x平的要求在右腿旁放置装有热水的盐水瓶三瓶取暖都没有保暖、缓解疼痛效果,申请人及其家属立即告知主治医师陈x平,可陈x平置若罔闻。此后陈x平每天例行检查时,申请人都要向其诉说右腿发冷、疼痛、肿胀情况,陈x平也作了医疗检查,但陈x平除每天下午医嘱给申请人注射一支杜冷丁外,再没有采取任何医治措施。

2003年12月23日(术后3天,可被申请人却在出院记录上篡改为术后5天),申请人右大、小腿肿胀加重(见证据1,在该证据中被申请人也承认“加重”,说明之前被申请人也发现右大、小腿肿胀情况),申请人再次告知陈x平,可陈x平还是没有采取任何医治措施。到2003年12月26日,申请人右大、小腿肿胀恶化,其痛苦实在难以忍受,可陈x平却俨然不顾申请人的死活,请假回家一走了之,逃避责任。陈x平请假回家后,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更换了医师沈培忠,可申请人的右腿病情却一天比一天恶化,申请人及其家属多次询问被申请人“该怎么办?”,可被申请人却没有作任何答复,也没有采取任何医治措施。

2003年12月28日上午,陈x平回到医院,在申请人及其家属的一再哀切请求下,陈x平才给申请人开具处方用上了输液药物。2003年12月28日当天上午,被申请人医师沈x忠悄悄告诉申请人:赶快转院,腿已经保不住了,我们医院没有血管外科,治不了。申请人家属获知该信息,一边立即联系车辆,一边找陈x平办理出院手续,并和陈x平索要2003年12月21日拍摄的术后片子,以便转入他院治疗所用,但被申请人至今也未交付申请人该片。2003年12月28日下午,申请人乘车连夜赶赴太原山x省人民医院治疗。
 
2、山x省人民医院住院(2003年12月29日-2004年1月7日):

2003年12月29日,申请人入住太原山x省人民医院后诊断为:(1)、右股动脉外伤后闭塞;(2)、右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螺钉断裂;(3)、右小腿软组织濒临坏死;(4)右足远端坏疽,重度贫血。经过太原山x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该院血管外科主治医师梁宁建议:“返回初诊医院截肢,初诊医院会免费截肢的。”2004年1月7日,申请人无奈返回府x县。

3、府x县人民医院第二次住院(2004年1月8日-1月17日):
2004年1月7日当天晚上,申请人先入住府x县创伤医院;2004年1月8日,申请人再次入住府x县中医医院治疗,直至10天后200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主治医师陈x平才告知申请人说:本院条件有限,做不了截肢手术。

本次申请人住院时,陈x平还擅自伪造病历,为逃脱自己的医疗事故责任而嫁祸于他人,在病历上竟然伪造说:患者入院前在“创伤医院”拍片(自带),证实钢板完全分离,一枚螺钉断裂。据说返回途中又遇车祸。

由此可见造假人实在是处心积虑的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4、内蒙古xx市中心医院住院截肢:

被申请人为了自己的性命安危,被迫在2004年1月18日再次转院至内蒙古xx市中心医院住院做了高位截肢手术,愈合后回家。
申请人绝对保证以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请求xx省医学会秉公鉴定,弘扬正义,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医学会
代理律师:xxx

申请人:xxxxx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附注:本案经xx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成专家组鉴定结果为:医方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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