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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迟到的麻醉记录家属怀疑病人之死另有他因

添加时间:2015年3月11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龙虎网报道】周菊因腰部跌伤住医院治疗,并接受手术。可在手术过程中,周菊突然心跳停止,虽经抢救恢复了心跳,但很快又出现恶化,最终死亡。周菊的死令家人非常伤心,同时心生疑惑。因为周菊进行的是腰部手术,怎会突然心跳停止?家人怀疑周菊的死是手术中操作不当导致的,而一张“迟到”的“麻醉记录”更加坚定了他们的想法。 
  术后心搏骤停
  2007年5月4日,周菊不慎摔了一跤,这一跤摔得可不轻。起初,周菊只觉得闪到了腰,可几个小时候后,腰部不仅疼痛难忍,还不能直立活动。出于安全考虑,家人于当天傍晚6点半,将周菊送到了仪征市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
  经医院检查,周菊被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需要开刀治疗。家人商量后决定做这个手术,之后医院定于5月10日为周菊进行手术。5月10日上午10点,周菊被推进了手术室,手术进行得非常顺利,可就在手术将要结束,医生准备缝合切口时,周菊突然心搏骤停、血压下降,医生立即停止手术,对周菊进行抢救。
  抢救过程中,周菊的生命体征几经反复,在大量输血后,其血压仍不能维持。
  因抢救无效,周菊于5月11日下午离开了人世。
  家人质疑死因
  家人无法接受这一噩耗,同时,他们也对周菊的死感到奇怪。因为周菊本身没有会引起心搏骤停的自身疾病,一向身体健康,而且手术前的检查也确认周菊没有手术禁忌症。家人开始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表示质疑,要求医院对周菊的死给出合理解释。
  医院认为,周菊在手术中心跳骤停与心脏基础病变有关,心律失常、右室发育不全也是主要原因。家人对医院的这一解释无法接受,于是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7年8月6日,扬州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患者周菊患有“心肌脂肪浸润”心脏基础疾病,在术前常规检查难以明确或发现,该心脏基础疾病与其死亡有一定的关联。中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对这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虽然扬州市医学会做出了权威鉴定,但是周菊的家人对鉴定结果并不满意,因为他们在鉴定过程中有了一个重大发现。
  后补麻醉记录
  周菊的家人发现,医院交给医学会的病历中出现了一张麻醉记录,而他们手中的病历并没有该麻醉记录。
  在周菊死后的第二天,周菊的家人就复印并封存了病历,当时封存的病历中并没有麻醉记录。7月17日,扬州市医学会在拆封病历时,也没有看到麻醉记录。可是,在医院提交的周菊的病历中,却出现了一张麻醉记录。对此,医院的解释是“当时封存病历时,遗漏了麻醉记录”。
  周菊麻醉记录的“迟到”,令其家人对这张麻醉记录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他们也更加相信医院在对周菊进行手术时肯定出了什么错,否则之前医院为什么要隐藏麻醉记录呢?
  因为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麻醉记录是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如果因为抢救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周菊的家人认为,退一万步讲,周菊的麻醉记录应该在5月11日下午7点半之前完成,那么,他们在5月12日封存病历时,肯定是能看到麻醉记录的。
  二次鉴定终止
  即使医院再三承诺该“麻醉记录”没有任何造假之处,但周菊家人委托的律师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医学硕士王金宝仍然在这份“迟到”的麻醉记录中发现了诸多矛盾之处,比如麻醉记录与抢救记录、死亡记录之间存在不吻合的地方,甚至麻醉记录中有很多缺记之处。而对于这些疑问,中医院都没有办法给予解答。
  于是周菊的家人向仪征市卫生局申请由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并请求江苏省医学会组织鉴定时不要将医院提交的麻醉记录作为病历资料。2008年4月,江苏省医学会受理后,认为中医院提供的病历存在合法真实完整性问题,导致病情变化的主要事实不清,鉴定无法进行,终止鉴定。
  江苏省医学会“终止鉴定”的决定,给了周菊家属更大的信心,他们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应对周菊的死负全部责任。腰部手术为何会大出血,出血的部位又在哪里?中医院为何在封存病历后又补交了一份麻醉记录?为了解开这一系列谜团,周菊的家属将中医院告上了仪征市人民法院,索赔44.5万余元。
  医院担责90%
  庭审中,中医院强调,江苏省医学会“终止鉴定”是人为造成的。医方称,二次鉴定后,周菊家属坚持认为抢救医治过程缺少客观记载,不希望医疗事故鉴定进行下去,这才使得纠纷事实无法得到彻底查清,鉴定被迫终止。也正是因此,中医院认为,扬州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唯一合法、有效证据,医方承担医疗事故的次要责任。此外,院方还提出,要求周菊家属付清所欠的医疗费2.3万余元。
  二次鉴定终止,是否意味着以第一次鉴定结论为准呢?关于这一点,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到目前为止,无新的证据推翻扬州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而该鉴定结论认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故本案属医疗事故。此外,法院认为中医院对麻醉记录等资料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封存,其行为违反规定,这也是认定本病例构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之一。在民事损害赔偿中,医院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对死者家属产生的损失赔偿90%份额为宜。
  据此,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中医院赔偿周菊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0.4万余元。至此,这起经历了两年多的医疗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号。(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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