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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医疗纠纷处置规定”成为部门“家法”

添加时间:2015年3月27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面对不断增多且冲突较大的医患纠纷,有关专家建议政府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处置办法,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据悉,由江苏省部分专家起草的《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已经提交到相关部门,等待审议批准。(7月16日《现代快报》)
  目前医患纠纷数量每年以20%~30%的速度递增,医患纠纷的规模和恶性程度不断加大,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需要相应的法律或规章来进行预防和处置,江苏省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暂行规定”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但是,这部规章究竟能否真正预防、减少和顺利处置医疗纠纷,其根本在于,它能否公正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而高质量的立法来自规范化的立法程序。因此,我们很关注这部规章的出台程序。
  第一,我们关注制定这部规章的指导思想。过去在制定法律、法规时,我们已经有过这样的教训:立一部法,其动因就是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提出来的,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扩展自己的权力,强化对老百姓的管理,这就是“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暂行规定”,就要公正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权益。如果以为目的就是对付患者闹事,则这部规章就成了医疗部门的“家法”了,也就无公正可言。
  第二,我们关注这部规章是由谁起草的。按照《立法法》规定,要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就必须在法案起草、审议和表决的各个主要环节,不断完善程序,严密警惕并防止部门利益的渗透,首先就是要完善法律的起草机制。如果“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暂行规定”只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的,那么,不管他们怎样事前征求各方的意见,都难免其代表本利益集团说话;即使由医疗方面的专家起草,也一定会打上“本阶级”利益的烙印。因此,医卫方面的人士不仅不能起草规章,而应该要求他们回避。必须由地位相对超脱的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或者委托专门研究机构和专家进行起草,当然可以也应该听取医卫系统的意见。
  第三,我们关注这部规章将如何出台。一是要经过审议,二是要通过表决,三是要经过公示。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于这部事关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规章,一定要充分听取老百姓的意见,不可剥夺广大群众的参与权、表决权甚至否决权,要和这次国家讨论《物权法》一样,在媒体公布,广泛征求人民的意见。如果这部规章只是由医卫部门建议,也是由医卫部门起草,再由医卫部门拍板施行,那么,我敢说,广大患者的权益就不可能得到维护,而医院和医生的权益必然维护过头,这部规章就成了医卫部门治理老百姓的武器。但最终也就不能贯彻落实,因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连合法权益也得不到维护,他们固然可能逆来顺受,但也必然有一部分人会铤而走险的。
  我们关注这部规章的出台程序,还因为我们看了新闻,已经产生了不安。新闻说,这部规章已经起草好了,就等审议批准了。到现在为止,我们老百姓的话语权都被剥夺了,连知情权也不多。而新闻提示这部规章的主要内容,则是规定了如何制止和处罚“利用医疗纠纷闹事”。难道真的只是医院一家之“法”?在民主和法制不断发展的今天,一部关系到亿万老百姓的规章,能这么简单地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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