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记者昨天了解到,该《办法(草案)》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处理,医患双方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据悉,《办法(草案)》首先强化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规定“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同时规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为增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威性,《办法(草案)》要求调解委员会建立由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专业咨询。《办法(草案)》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处理,医患双方不得自行协商处理。据介绍,这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将纠纷仲裁引至院外,使相关理赔更具客观性。
此外,对于“医闹”以及赔偿的具体操作,《办法(草案)》还规定,对于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花圈、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行为,医疗机构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接到医疗纠纷治安警情后将立即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