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中国吉林网在转载日前人民网的消息时说,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要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的比例,分别提高到70%以上和75%左右。
这意味着我国医保报销比例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障方面明显得到加强,其刚性规定不可置疑。按照通知要求,全国各地要进一步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障水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
此外,通知还要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确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70%以上和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门诊医疗保障待遇。
事实证明,扩大医保覆盖面,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对于减轻城乡居民负担,缓解看病难、治病贵,进一步增进人们的健康水平,都具有直接的、现实的、紧迫性的重要作用,丝毫不可忽视。
不过,我们必须看到我国还是一个底子不厚、实力不强、负担沉重、情况复杂,正在奋力发展中的国家,解决医疗保障难题谈何容易。目前,虽说医保报销比例有了明显的提高,但那些有病治不起、有重病包括急病、疑难杂症更治不起的老百姓,还大有人在。
比如:脑血栓患者,一旦生病、犯病就注定不幸了。难治愈,难伺候,难维持,这“三难”不知道难坏了多少人家。患者遭罪不说,家人挨累更是家常便饭。还有那些患上肺结核病,无论是阴性还是阳性,都让患者痛苦不堪,阳性的肺结核患者更是心生极大的压力,其精神、经济负担异常繁重,救助无门。至于癌症患者,也是痛不欲生。问题是这些疾病仅靠提高医保报销比例,还远远不够,不利于解决因病而贫、而困、而扰的问题,其家庭发展能力的提高和民生的改善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需要密切关注。
由于医保报销范围很有限,很多治疗效果明显的项目费用支出,却不在医保报销之内,依旧担负在患者的身上。所以,在民间有一句顺口溜,叫“医保医保,难以全保,解决问题,还得自保,身无分文,没法再保”,折射出人们的无奈。
作为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医保,提高报销比例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应关注医疗救助。关注医疗救助,无疑是对医保制度的一种填充、一种完善。一边注重提高医保报销比例,一边注重加强医疗救助,双腿走路,可以有效地解决人们看大病、看重病、看急病、看疑难杂症的纠结问题,不至于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强调,要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建设。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
通知强调,继续开展儿童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各类保障制度间的衔接。通知还强调,要积极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有关文件,以及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指导各地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定实施方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疾病应急救助。
透过通知,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共和国在行动,医疗救助已经摆到了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目前,关键在于落实。各级政府需要像抓生产安全、交通道路安全、校车安全、食品医药安全那样,抓医疗救助。
要弄清楚何谓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条件和渠道、办法等。所说的医疗救助,就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对患大病、重病、急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由各级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公民,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农村医疗救助也可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农合的救助制度。
执行好这个制度,需要作过细的工作,更需要公正、公开和透明。比如: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实行多种方式救助,完善救助服务内容,妥当制定补助方案,等等,都是必须抓住抓好的工作环节。总而言之,在提高医保报销比例的同时,更应关注实施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