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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甘肃省医疗事故赔偿指南

添加时间:2015年7月24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2006年甘肃省医疗事故赔偿指南
一、何谓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实质上是医疗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中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实际上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这一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该负责人认为 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医疗事故是行政法规上的称谓,需要法定的鉴定机构(医学会)经过严格的程序后确认,未经鉴定或者无法进行鉴定的医疗人身损害,即便实质上构成医疗事故也不能称为“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20号《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最[甘肃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再次明确“《条例》是对构成医疗事故如何处理所作的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即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受理条件:
  1、县、区级以下医患方申请鉴定的,由县、区卫生局出具委托书。
  2、由市直辖医院的医患单方或非直辖医院的医患双方申请鉴定。
  3、由市公安部门、法院委托鉴定。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患方提交的材料:
  1、患者身份证;
  2、患方陈述;
  3、代理人委托书;
  4、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其他医院就诊治疗检查等病历原件。
  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经治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方答辩;
  4、医方代理委托书;
  5、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7、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8、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9、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限:
  1、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医学会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四)收费标准:
  甘肃省首次医[甘肃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疗事故鉴定费每例2000元,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每例3000元。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四、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甘肃省200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甘肃省2005年年人均工资14939元)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甘肃省200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甘肃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甘肃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10元/人·天)。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甘肃省200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甘肃省2005年年人均工资14939元)。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甘肃省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甘肃省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529.20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19.58元),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甘肃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甘肃省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2006年度赔偿金额为7469.5元。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甘肃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甘肃省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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