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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的认定

添加时间:2015年8月3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一级医疗事故的认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认定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目前我国医学上对死亡确定有一个通用标准,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终止,各种死亡试验都不起反应,同时躯体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等,即可认定为真正的死亡。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认定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临床上所见到的植物人状态多是颅脑手术中的失误、药物中毒、长时间的脑缺氧或长时间的休克状态等。临床表现通常为:(1)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能力,不能执行命令。也就是完全丧失了主动意识和被动意识的功能。(2)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3)有周期性睡眠和觉醒。(4)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5)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闭眼。(6)有时可以有不自主的或无目的眼球和眼睑运动。(7)可以有吞咽动作。(8)丘脑下部功能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9)十分严重的病人可呈长年昏睡状态不醒。
       2.极重度智能障碍
       智能包括既往获得的知识和经验,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和经验来解决新问题、形成新概念的能力,智能必须在解决某种问题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并因问题的不同需要不同的能力。智能障碍可表现为全面性或部分性的智能减退,程度严重时称为痴呆。除先天性智能障碍之外,智能障碍表现为:记忆力减退,经常遗忘,计算力削弱,理解力减弱,对周围事
物不能进行正确的分析和综合,对主要的、次要的、本质的、非本质的,都不能加以区别。缺乏对周围环境和本人的认识能力和批判态度,学习和工作困难,严重时生活不能自理。
     只有极重度智能障碍才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极重度智能障碍的患者社会功能完全丧失,不会逃避危险,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监护人。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是类似植物性生存,不过对外界刺激有时有反应,但不会说话。总之,昏迷是明确的,只是又增加了个迁延性,即出现长时间的意识障碍,至少数月或长达数年以上,患者的昏迷是永久性的,是不能恢复的。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此类患者和植物人不一样,和脑死亡的病人也不一样。病人在呼吸机的维持下可以神志清醒,但是无法工作,属于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5.四肢瘫,肌力o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四肢瘫是由于大脑的双侧损害及脑干的双侧损害引起的。所谓肌力是指患者在主动作时所呈现的肌收缩力。所谓肌力o级,是指毫无收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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