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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的意外事故及并发症

添加时间:2015年9月21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1)麻醉药物所引进的过敏性休克,经及时抢救无效造成患者死亡的属麻醉意外。
  (2)硬膜外麻醉按技术操作规程乾地,注射药物后出现全脊椎麻醉者应属并发症。
  (3)腰麻、椎管内阻滞麻醉实施中,按无菌技术及必要的消毒准备进行,术后仍出感染的应属并发症。
  (4)局麻时因患者精神紧张,发生晕针、虚脱、惊厥、癔病发作、高血压脑症等反应时,应属并发症。
  (5)局麻实施过程中,按技术规程操作,但手术后仍引起局部的化脓感染,或神经的损伤等,一般情况下也是医疗并发症。
  (6)神经丛的阻滞麻醉,造成局部血肿、误刺、气胸等,般应视为医疗并发症。
  (7)椎管内麻醉使用常规量的麻醉药,但导致麻醉平面过高或血压下降,只要技术操作正确,如针头马蹄口方向准确,应属并发症。
  (8)低温麻醉期间的心室纤颤,人工冬眠合剂用后体表现结节包块,低温复温期皮肤汤伤(50℃以下的水温即可造成Ⅱ度以内的烫伤),中心静脉和肺动脉插管损伤,控制性低血压的副作用等,一般应属并发症。
  (9)全身麻醉后,恶性高热症,特发性高血压,精神的异常;肌肉松弛剂的敏感导致长时间无呼吸等,也属并发症。
  (10)必须立即进行手术治疗的饱腹病人,全身麻醉过程中发生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甚至窒息死亡者,应为医疗意外。
  (11)气管插管过程中,按技术常规要求进行,患者有时也出现牙齿脱落、鼻出血、唇出血、喉头痉挛、喉头水肿、声门损伤、支气管痉挛等,均属麻醉的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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