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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审查意见书

添加时间:2015年9月23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病历审查意见书
  委托人张某,女,30岁,汉族,高中文化
  医疗机构陕西某妇幼保健院
  委托目的:
  陕西某妇幼保健院为张某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张某的卵巢破裂出血是否为保健院的手术造成?
  提供资料:张某住院病历1份
  诊治概要:
  患者张某与丈夫结婚两年一直未怀孕。2003年7月看到陕西某妇幼保健院不孕不育专科的宣传广告,即和丈夫于2003年7月29日到陕西某妇幼保健院的不孕不育专科诊治。此后,患者张某和丈夫一直在陕西某妇幼保健院的不孕不育专科门诊治疗,“医生”实施所谓的人工穿剌排卵和aih(夫精人工授精)技术。2004年8月13日,陕西某妇幼保健院不孕不育专科的医生给患者张某采取穿剌排卵术,术后患者张某起床时突然出现头晕、眼花、心慌、不能站立,立即被转至陕西某中心医院治疗,门诊b超提示腹腔积液,腹穿抽出不凝血4ml,遂以腹腔内出血、卵巢破裂收入住院。入院后立即实施剖腹探查,术中见左侧卵巢表面有三个长度分别为3cm、2cm、3cm的破口,有凝血块附着,活动出血。右侧卵巢表面有三个穿剌针眼,其中一个长约0.5cm ,无明显出血,周围有凝血块附着。行双侧卵巢破裂修补术。术****清理出腹腔游离血约1500ml 、凝血块约500克。术后给予抗感染、对症、支持治疗,于2004年9月15日病情减轻后出院,出院诊断双侧卵巢破裂、失血性贫血。医生建议有异常随诊。出院后患者张某月经一直不正常。经过交涉,患者张某在陕西某中心医院的医疗费陕西某妇幼保健院已全部支付,但赔偿数额未能达成协议。
  分析意见:
  陕西某妇幼保健院在给患者张某诊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过错是:
  其一,将科室承包给社会上的不具备资质的私人行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卫生部的相关文件也把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作为专项治理整顿的重点。陕西某妇幼保健院把科室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张沛,张沛以陕西某妇幼保健院名义作宣传广告,患者张某误认为不孕不育专科就是陕西某妇幼保健院的内设科室。陕西某妇幼保健院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误导了患者张某。
  其二、陕西某妇幼保健院没有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资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第12条规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陕西省也只有几家医院获得批准。陕西某妇幼保健院没有取得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资质,属于非法行医。
  其三、滥施手术造成患者张某身体受损。根据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辅助生殖技术医学理论,穿剌取卵术是体外受精采卵的方法,辅助生殖技术中并没有人工穿剌排卵术之说。按照陕西某妇幼保健院的宣传资料介绍,精子活率大于60%的应自然怀孕。2003年7月29日精液分析化验单报告精子活率88.61%,2004年8月8日精液分析化验单报告精子活率88.66%,陕西某妇幼保健院却实施所谓的人工穿剌排卵术。在实施人工穿剌排卵术时,由于陕西某妇幼保健院外包科室没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水平,术中造成患者张某双侧卵巢损伤。
  审查结论:
  陕西某妇幼保健院外包科室、非法行医,造成患者张某身体受损具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审查人: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 文伟律师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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