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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19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司法审判根据医疗纠纷案件医患双方所处的信息、技术严重不对称的地位,设立的证据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举证倒置的含义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法律赋予患方当事人的权利、赋予医方当事人的义务。患方既有权利要求医疗机构提供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的证据,又完全有权利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以及有因果关系。
  当前,医疗机构往往通过其同行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完成其证明无医疗过错和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患方如果仅仅机械地依靠这一举证倒置制度,则容易陷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给其带来的举证“泥潭”。为了加大胜诉的把握,患方一般需要另辟蹊径主动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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