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723426498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动态
医疗案例
医疗纠纷
医疗保险
纠纷鉴定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纠纷鉴定

医疗动态医疗案例医疗纠纷医疗保险纠纷鉴定医疗赔偿医疗管理纠纷举证医疗损害医疗诉讼事故纠纷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723426498
联系人:李治炳
广东 深圳 罗湖区

医疗事故鉴定是“两审终审”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26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分别由市级和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的结论即认定是终审的鉴定结论,只要程序合法,委托部门原则上可据此进行判决或处理。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两审终审”制。
  其二是,除了上述两个级别的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外,还可以启动中华医学会鉴定。这需要在当事方对首次及再次的鉴定结论不服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华医学会商请,才能启动鉴定程序。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两审终审”制。
  笔者以为,上述观点都存在着对相关法律理解不到位的缺陷。根据《条例》的规定,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鉴定的必经程序,所受理的鉴定应严格把握“必要时”的条件。对疾病转归和诊疗过程清晰,已经在地方医学会作出了公正的鉴定结论的,中华医学会一般不予受理。
  因此看,在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该是“两审终审”,但个别情况例外。“个别情况”是指什么呢?中华医学会的解释是:1.首次鉴定与再次鉴定结论截然相反,法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均难以采信的医疗事故争议。2.临床罕见病涉及多个学科,或死因争议属新技术所致,再次鉴定有困难的争议。3.诉讼要求赔偿标的高,在当地社会影响大的医疗争议。4.久拖不决,年代久远的遗留案件。5.再次鉴定的结论定性不准确,存在一定问题。
  这也就是说,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上述5种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该是“三审终审”制。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23426498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