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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奶粉受害者寻求民事赔偿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陈善哲 北京报道
  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全面检查奶制品,整顿奶制品行业。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坚决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对负有责任的企业、监管部门和行政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向人民作出交代。”
  “这两天我们接到的咨询电话有增无减。”常阳伯对表示。
  常阳伯是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他加入了志愿律师团,专门为三鹿奶粉受害婴儿的家长提供法律援助。截至9月18日,志愿律师团累计接待咨询已经超过上千次。
  在律师们受理的咨询中,大部分都是三鹿奶粉的受害者家属,但是,也有少部分家长反映,其小孩在饮用了其他品牌的奶粉后也出现了肾衰竭的症状。目前,已有超过来自21个省市的58名律师加入了志愿律师团,并且数量在呈上升趋势。
  奶粉厂商所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只是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一系列法律后果的一部分。另外一个更为引人注目的问题是,三鹿集团及其高管应该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在这起危害面如此之广的食品卫生安全事件中,有多少政府官员涉及行政不作为,乃至受贿和渎职犯罪?
  据河北省公安厅介绍,经检察院批准,9月17日又有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截至9月17日,警方已经依法对2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中逮捕6人,刑事拘留了包括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在内的22人。
  行政、刑事责任待追究
  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在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
  事实上,免检制度自设立以来一直备受争议。早在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就已对此提出质疑。他认为,《产品质量法》中从未提及免检的内容,执法部门把自己执法的职责给免掉了,并不符合法治原则。“国家机关是没有权利进行自我免责的。这种放弃对部分产品的监督检查权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9月18日,何兵对表示,免检制度的推行是有关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因此,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一些受害婴儿的家属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此外,一些法学界人士表示,三鹿奶粉的产品质量问题从2005年开始就已经陆续暴露。企业的违法活动持续如此之长的时间,不排除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官员可能会涉及渎职甚至受贿。这意味着一些官员或将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9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检察机关正密切注意此案背后监管部门有无涉嫌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已对此案作出批示,要求当地检察机关密切关注此案,“事件涉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尤其是婴幼儿的生命安全,令人揪心,检察机关要从对人民负责、对生命负责的高度,高度关注此案,坚决查办事件背后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
  至于三鹿集团,则难逃“罪魁”的命运。三鹿集团及其高管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三鹿最有可能触犯刑法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由于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已经被刑拘,因此不少法学界人士认为,司法部门已经掌握足够证据,认定三鹿及其高管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民事赔偿有法可依
  9月17日,卫生部部长、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组长陈竺表示,医疗机构将对前来就诊的婴儿进行免费诊断和治疗。
  常阳伯透露,目前有意向三鹿提起民事诉讼的,大多为免费治疗的政策出台之前已经完成治疗或者死亡的婴儿的家长。
  对于农村地区家庭而言,治疗儿童肾衰竭的费用是一笔巨大的开支。
  而截至9月17日,有关部门统计的数据是,三鹿奶粉安全事故已导致全国6244名婴幼儿患病,158名发生肾衰竭,3名死亡。
  石治勇表示,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受害者及家属可以获得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包括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若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精神抚慰金。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国家制定了免费诊疗政策,事故责任查明后,医疗救治费用由相关责任主体按法律法规赔偿;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所需必要的设备购置等费用,同级财政要安排资金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中央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法学专家表示,从理论上分析,包括政府垫付的费用在内,最终所有的赔偿费用应该向负有责任的企业追偿。此外,根据刑法第144条,司法机关还可以要求相关企业缴纳巨额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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