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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下畸形儿发生医疗纠纷 经医疗纠纷调解达成协议

添加时间:2016年1月21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产下畸形儿发生医疗纠纷 经医疗纠纷调解达成协议
  虽经产前检查,仍产下了畸形儿。产妇妇及其家属与某妇幼保健站发生医疗纠纷。日前,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医疗纠纷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产妇获得一次性赔偿。
  产检后生出畸形儿
  女青年付某婚后一段时间怀孕。为了能生下一个健康的宝宝,她多次到某妇幼保健站进行产前检查,但检查人员并未查出并告知付某其胎儿存在畸形。去年6月,怀胎十月的付某入住该妇幼保健站进行分娩,当日通过剖宫产下一个女婴。这时人们发现,孩子面部、手脚多处畸形。出院后不久,女婴死亡。付某和其丈夫认为,她在保健站进行了产前检查,但工作人员始终未告知他们孩子存在畸形,从而使付某未能及时终止妊娠,而是采取剖宫产的方式进行了分娩,产下畸形儿。保健站工作人员的过错给他们造成极大伤害,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健站赔偿他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4万余元。本案开庭期间,保健站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支付该款,一次性了结此事。经医疗纠纷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夫妇4万余元。这4万余元中包括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保健站应赔偿损失
  医疗机构,应为产妇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前检查服务,以确保产妇及时了解胎儿健康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因为疏漏没有检查出胎儿存在畸形等类似情况,导致生产出畸形婴儿,医疗服务存在瑕疵,应就这一后果对婴儿父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畸形儿的降生及随后的死亡,给其父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极大的精神痛苦,这一结果是被告的过错导致,所以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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