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723426498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动态
医疗案例
医疗纠纷
医疗保险
纠纷鉴定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纠纷鉴定

医疗动态医疗案例医疗纠纷医疗保险纠纷鉴定医疗赔偿医疗管理纠纷举证医疗损害医疗诉讼事故纠纷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723426498
联系人:李治炳
广东 深圳 罗湖区

不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添加时间:2016年3月16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发生医疗损害患者如何举证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原告可以不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只要拿出医院有过错的证据就行。根据新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只需要认定医疗过错和患者所受损害两个基本因素。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一些很明显的医疗事故,比如手术刀留在身体里、切错器官等情况,患者直接就可以上法院,只要举证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就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不必再多走鉴定的前置程序。

--摘自新闻《下月起,维权有了新法律》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23426498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