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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也要科学维权证据是维权关键

添加时间:2016年5月11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32岁的刘先生因服感冒药过敏引起皮疹,被郑州市某医院当成“荨麻疹”治疗,结果导致其腹痛、尿便不通、血尿、阴茎体肿大、皮肤水肿,几次病危,后转入北京301医院治疗,命是保住了,但原本健康的身体却毁于这场病痛。

直到现在,刘先生还经常腹痛,必须持续接受药物治疗。最让他和妻子难以忍受的是,他的生殖器官因尿路感染、糜烂被部分切除,性功能丧失。为此,刘先生到处申诉,事情发生都已经两年了,他还在为维权而四处奔走。

类似的医疗纠纷维权难的现象十分普遍,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就此,记者采访了代理医疗维权案件有丰富经验的河南天翔律师事务所樊鸿新、李华阳律师。

樊鸿新律师介绍说,医疗纠纷出现后,有的患方采取吵闹、拒办出院手续、抬棺示威、纠众包围医院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不可取的。

樊鸿新律师指出,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于患者的维权途径和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证据是维权关键

李华阳律师告诉记者,证据是成功维权的关键。患方应在第一时间把病历尽快复制并请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同时,收集门诊、急诊、住院病史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其他书证。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为防止证据灭失或希望得到其他上级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佐证,应立即转院。

另外,要把用过的药瓶、用药清单、各类缴费凭证、诊断证明等都保存好,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立即会同医方一起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提

请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及时寻找同病房病友及其陪侍人等与患方没有利害关系的现场证人,保留好他们的联系方法,对死亡原因不明的应在48小时之内提出尸体解剖申请。

审查医疗机构有无过错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首先查看医疗机构有无医疗许可证、医生有无执业医师证书,看医疗机构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医疗常规的行为。

李华阳律师介绍说,他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成功维权的案例:60岁的郑州市民王女士,2003年患风湿病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半年后病情反而更加严重,肌肉萎缩、无法行走并出现严重的心脏病,后转入省人民医院,左腿截肢后才保住生命。王女士家属到有关部门核实发现,该院负责为王女士治疗的“医生”系财务人员,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在同院方进行协商、要求赔偿无果后,王女士将该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为王女士治疗的医生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该医院应负全部责任,王女士获该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10万余元。

我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不是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鉴定结论是患方维权成败的重要因素。在医疗技术鉴定过程中,为了得到公正的鉴定结论,患方最好聘请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律师介入鉴定,以弥补患者在鉴定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如果患者得到了可能不公正的鉴定结论,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律师可以在法庭上从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人员的资格、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支持鉴定结论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方面质询鉴定人,可以促请法院委托其他鉴定机关重新鉴定,或者依法判决医疗机构承担举证不实的责任。

□安报记者唐丽华 来源:今日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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