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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法律规定

添加时间:2016年5月18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医疗过错鉴定有了新的、统一的鉴定机构
  21世纪初期,中国大陆在医疗损害和医患纠纷方面至少发生了这些综合变化——
  医疗过错鉴定有了新的、统一的鉴定机构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从事司法鉴定不受地域限制,接受社会委托的鉴定机构不隶属于国家机关;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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