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723426498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动态
医疗案例
医疗纠纷
医疗保险
纠纷鉴定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医疗损害

医疗动态医疗案例医疗纠纷医疗保险纠纷鉴定医疗赔偿医疗管理纠纷举证医疗损害医疗诉讼事故纠纷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723426498
联系人:李治炳
广东 深圳 罗湖区

《侵权责任法》维权有据

添加时间:2016年9月9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编者按:《侵权责任法》已颁布实施一月有余,各方专家都在关注和讨论着新法的实施。对此,医务人员应仔细研读,规范行医;普通百姓应领会要点,维权有据。但在医患双方几近成为冰冷的“甲方乙方”时,希望有更多的人也能思量一下人性的温情和自己的义务。毕竟,和谐的医患关系离不开你我大家。
《侵权责任法》维权有据□ 卫一鸣 河南省周口市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规范了医疗活动,有利于依法防范医疗纠纷。作为普通百姓,应对这一法律有所了解,当遭遇医疗纠纷时,才能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正当维权。
  医院“过度检查”患者可起诉
  一直以来,医疗机构“过度检查”是患者投诉的焦点。有时,做单项检查就能解决的问题,却做了整套检查。由于医生和患者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不透明,看病时患者只能言听计从,但产生纠纷时就很难调解。《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有些“不必要的检查”很容易鉴别,如一名疑似肿瘤的男性患者,曾在一家大医院被要求做全套肿瘤标志物检查,其中卵巢癌指标ca125便不应检查。
  维权提示:在就医过程中,务必保留相关检查项目的收费凭证。如果出现医患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的合理性作出鉴定。病人要维权,应该先掌握遭受过度检查侵权的证据,跟医院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以向卫生管理机构投诉,再者可以提起诉讼。
  医院不提供病历或病历有篡改,可推定医院有过错
  笔者经常在医疗纠纷报道中看到有关病历内容被篡改的事件。《侵权责任法》规定,当患者有医疗损害发生时,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维权提示:病历资料是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性证据。病历的控制权在医疗机构,患者或家属获得原始的病历非常困难。近年来,在医患纠纷中,医院利用其保管病历的便利,拒绝提供病历或涂改病历的事情时有发生。《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在医疗机构提供不出应由其保存的相应病历资料时,将由其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或者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一个“等”字,可能隐含大意义。依照原来规定,医疗机构只给患方复印客观病历、封存主观病历。客观病历就是一些检查单,如化验单、体温表、心电图、超声结果、手术记录、麻醉单等;主观病历指的是医生每天书写的病情记录、专家会诊意见等。而《侵权责任法》“按规定妥善保管各项客观病历等”,其中的“等”是否包括主观病历还须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如果包括主观病历,那么患方就会拿到所有相关材料,对整体诊疗情况有了更全面的了解。而对医生来说,无论怎样都应认真、及时地书写病历。
  医院不能滥用“紧急救治权”
  病情紧急时是该先施救还是先寻找家属交待病情,一直是令医生两难的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维权提示:上述规定表明,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作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有了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李丽云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尊重。但是患者需要牢记,医院的“紧急救治权”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的生命权,或重大健康权面临危险时,即“生命垂危”时方可适用,并不能滥用。除此情况以外,医院不告知患者或家属,擅自给患者动手术或摘除器官,同样属侵权行为,同样要负法律责任。
  医疗过错受害者可申请精神赔偿
  曾有医务人员因检查报告上的一个错别字而引发医疗纠纷赔偿的案例,患者在身体上确实没有直接的医疗损伤。但《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维权提示:过去的很多案件都涉及精神赔偿,但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规定同时也适用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因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权益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严重精神损害”中的“严重”怎么理解?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专家认为,一般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诉讼成本很高。
  医院泄露患者隐私属侵权
  医务人员常能接触到患者的难言之隐,因此《侵权责任法》规定,医院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维权提示:患者的病情及健康资料属于个人隐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结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学生和试用期医学院毕业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患者住院时可能遇到的医疗检查被实习生观摩等情况,应首先征得病人同意。
  而且患者有权要求诊室内的实习医生离开。如果医疗机构隐瞒实习医生临床见习的情况,患者有权拒绝检查,有权立即向该医疗机构负责人或卫生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妥善处理。
  如果医疗机构在其网站或医生在其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泄露患者隐私,损害患者利益,患者可将网站上的内容或发表的论文内容作为证据保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患者医疗病志上记录了患者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配偶、疾病状况等等,都是患者的私密信息,例如性病、非婚生子、肝病等隐私,都是不想被他人知道的。如果医生泄露这些信息造成患者损害,都要承担责任。
  输血感染、钢板断折等可告医院
  患者骨折后植入的钢板意外断折,由于没有相关规定,患者与医院理论,医院却说:是厂家的责任,你自己去找厂家。现在这种情况不会再出现了。
  维权提示:《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意味着医院不能再以此理由搪塞,患者可以直接告医院,也可以告厂家。解决了出现问题相互推诿,患者维权困难的问题。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23426498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