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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27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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