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723426498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动态
医疗案例
医疗纠纷
医疗保险
纠纷鉴定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医疗损害

医疗动态医疗案例医疗纠纷医疗保险纠纷鉴定医疗赔偿医疗管理纠纷举证医疗损害医疗诉讼事故纠纷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723426498
联系人:李治炳
广东 深圳 罗湖区

产妇剖腹产手术大出血医院无血可输 致母婴双亡

添加时间:2017年6月16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产妇在手术台上等着用血,医院却无血可输,家人要求抽血应急,以“不得私自采血”被拒,最终母婴双亡。这起悲剧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乌克镇厂汉村库伦点素村。
  剖腹产手术大出血
  4月15日晚,怀胎足月的李林桃感觉肚子疼,家人将她送到了百灵庙镇达茂旗妇幼保健所。“医院为我妻子做了检查后,一切都很正常,可以正常分娩。我心里还很踏实,毕竟这是正规医院,医疗条件也好,妻子的体质也不错,我想不会出什么事儿的。”李林桃的丈夫胡海龙回忆说。
  然而事与愿违,4月16日10时,李林桃被推进产房,接下来的生产并没有像预料的那样顺利,后来医生决定做剖腹产。手术中,李林桃出现大出血,进入病危状态。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是让他们想像不到。“折腾到下午2时左右,医院要我们交血液费用时,我们才知道医院和达茂旗储血库都没有与产妇血型一致的血液,要从包头市中心血站调运。由于情况危急,我们要求抽自己家人的血液,但是医院以‘根据规定不允许私自采血’为由,一直没有得到该医院负责人的同意。由于包头市中心血站距离达茂旗有一定的距离,血液第一次输进病人体内时,已经是3个小时以后了,即当天下午5时多。第二次血液调来没有多久,大概是18时左右,我们被告知孩子和大人都没有保住……”
  输血不及时酿惨剧
  4月17日,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在达茂旗卫生局的牵头下,医院相关的负责人、医务人员和达茂旗储血库工作人员以及李林桃家属召开了协调会。无疑,李林桃母婴死亡的原因成为了焦点问题。
  据达茂旗妇幼保健所主治大夫王秀珍介绍,4月16日凌晨2时20分,孕妇入院时,宫缩得厉害。11时多,医护人员发现有子宫破裂的先兆,于是决定马上对她进行剖腹产手术。手术当中出现大出血,需要输血却没有血源,产妇失血休克,致使其多个器官衰竭而死亡。
  一位参与救治的大夫描述了另一个细节:“4月16日15时,我接到田所长的电话后,去了手术室,当时产妇处于麻醉状态,正在等血液到来,血压基本没有了,心跳很微弱,17时多终于从包头市中心血站送来了1000毫升血液,输血后,产妇有了血压,等到第二次血液送来时,产妇呼吸心跳已经停止。”
  从各方面的观点看,李林桃母婴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输血所致。那么,作为负担达茂旗供血任务的储血库当时为什么没血液呢?据了解,包头市各旗县区医疗机构的储备用血采用由旗县区设立的储血库报送储用血计划,包头市中心血站采集、配送的方式。达茂旗血库设在达茂旗医院,不但为本地医疗供血,而且还担负周围地区的供血任务。
  达茂旗妇幼保健所副所长郝万曙给记者介绍说:“李林桃做手术的前一天,达茂旗医院实施的一例手术将储血库的储备血用完了,还未补充血液。”
  到底该谁担责
  据了解,4月16日14时左右,达茂旗妇幼保健所急需用血,在储血库无血的情况下只能从包头市中心血站调血,而一般情况下,包头市到达茂旗百灵庙镇开车最快需要3个小时左右(途中有限速路段),在这样紧迫的情况下,当地医疗部门为何不能进行现场紧急采血呢?
  这样的疑问当时在现场的李林桃的亲属们也提出过。“由于情况危急,我们要求抽自己家人的血,但是没有得到该医院负责人的同意。由于包头市中心血站距离达茂旗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很担心产妇的安危,于是打电话找来了达茂旗一位旗委副书记,但是院方领导依然没有同意现场采血。”
  对于当时因何未能实施紧急采血的问题,医院和储血库都显得非常无奈。据达茂旗储血库负责人介绍,4月16日14时多,他们接到达茂旗妇幼保健所用血电话,于是马上向包头市中心血站调血液。同时他介绍,达茂旗储血库只有储血和供血功能,根据相关法律,储血库不允许采血。
  而达茂旗妇幼保健所一位负责人也说了他们的苦衷:“4月16日13时20分左右,产科说上午的产妇需要手术,急需用血,我便和达茂旗储血库索要血液。我们一直在催促他们尽快送来血液,而且我们医院也没有采血资质,按照规定不允许私自采血,在情况危急的时刻,我请示了包头市中心血站,征求可否自采血,但是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等了一会儿,我们再次进行了请示。但是最终因为血液采集后的加工条件要求非常高,况且医院没有采血的设备,所以没有能够采集血液。”
  对于这样的解释,胡海龙极为不满:“住院的孕妇在生产时什么意外情况都可能发生,对于我妻子的手术,医院应该在术前就备好定量的血液,防止意外发生。”
  6月20日,包头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的5名专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得出结论,一致认定此病例已经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院方承担主要责任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23426498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