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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成侵权责任法焦点:避免小病大治

添加时间:2017年7月5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医疗损害责任、网络侵权责任,这两个内容成为侵权责任法草案(下称“草案”)二审时被高度关注的焦点。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会议组成人员认为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应谨慎研究,细加琢磨,“反复调查研究,并尽可能多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同时,该法应做好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
  有会议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中规定的患者义务有关内容并不合理。因为患者并非专业人士,不可能讲清楚自己的病情,特别是弱智、精神病人、儿童等尤其如此,所以要求患者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相关的病情等情况的规定“根本无法操作”,而其后“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是一个推卸责任的做法。
  有委员认为,这种规定会带来法律执行问题。因此,建议从实际出发去研究。“否则一方面会带来医院小病大治的现象,另一方面,又要求患者都具备医生的水平,不合情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认为,草案针对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相关条款“写法要仔细商榷”。他表示,现在的医患关系很紧张,“要从互相信任的角度来尽力改善,不能简单用有过错假设来处理”。由此,他认为,针对草案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各个条款“还需要逐条仔细斟酌”。
  草案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白克明认为,这一规定可能会带来一个问题,就是为了确保不出问题,不承担责任,医院大量使用检查手段,以留下医疗证据。“这会造成医疗费用非常高,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已出现了”。由此,他建议医疗损害责任一章要反复的调查研究,再听听各方面的意见。
  网络侵权者成为草案中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内容之一。有会议组成人员认为,由于现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侵权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建议在草案中予以规定以加以规范。同时,增加媒体侵权的相关内容。
  现实中,我国已有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做了相应规定,诸多会议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应明确与这些规定的衔接问题。“该法颁布后是应该停止其他相关法律内容的实施,还是两部法规定并行,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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