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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望解决二元鉴定矛盾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5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法官解析侵权责任法④
  备受关注的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一案虽已一审落槌,但其引发的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和生命健康权保护的热议,却始终未曾平息。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整整一章的规定,又将这种关注提升到了更高层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1月25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侵权责任法将对医疗纠纷审理中的二元化鉴定体制产生深层次的影响,并有可能直接影响到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存废”。

  延续医院责任认定标准
 
  在李丽云案中,被指错误诊疗导致李丽云死亡的北京朝阳医院经法院认定,其医疗行为与李丽云之死无明确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
  陈晓东说,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鉴定结论为,朝阳医院对李丽云的诊疗确实存在一定不足,但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医方的不足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这一结论最终成为了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
  陈晓东说,以往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医院责任的认定要满足3个要件,即医院有过错、存在损害后果以及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内容来看,其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明确了过错和损害后果两项要件,而因果关系其实也已经暗含其中,因此与过去的规定并没有本质区别。
  至于李丽云案件中涉及到的肖志军拒绝签字的关键情节,陈晓东解释说,无论是此前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还是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都必须要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即使是因为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也只有在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情况下,才能通过特殊的批准程序立即实施医疗措施。而肖志军明确拒绝手术的表示显然不符合这一特殊程序的要求,因此面对生命垂危的李丽云和明确拒绝手术的肖志军,医院也是无能为力。

  二元鉴定矛盾有望解决
  陈晓东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于医疗纠纷审理将产生的最大影响,就在于有望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二元化鉴定体制”存在的矛盾,进而影响到对患者经济赔偿标准的适用。
  据了解,目前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靠医学鉴定。目前的鉴定分为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者并行。而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中,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的依据主要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非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适用的是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较两者的赔偿标准,适用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患者可获得的赔偿额要高出许多。
  陈晓东告诉记者,这其实就意味着,不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普通医疗损害获得的赔偿额还要高于医疗事故案件,以致于司法实践中,很多患者都不再主张医疗事故,反倒是医院以构成医疗事故作为抗辩理由,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很明显,这种‘二元化’鉴定体制是存在问题的。”陈晓东说。
  而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纠纷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的项目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与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基本一致,且在具体计算上还要依据司法解释。但其规定的内容与条例并不完全相同,例如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在条例中就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条例是否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或者是否还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就成为一个必须要慎重考虑的问题。”陈晓东说。
  除此之外,陈晓东还提出,侵权责任法对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还有一个重要的贡献,就是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相比较其他损害更容易造成患者生命、健康的较大损害,这条规定无疑为遭受侵害的患者提供了更为有力地保护。
 法制日报北京1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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