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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讼权利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6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权利,是指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原告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原告,只有充分了解自己在诉讼中拥有的诉讼权利,才能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方拥有如下的诉讼权利。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发生医疗纠纷后,认为自己权益受损一方可以作为原告,以相对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方是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提起方,只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拥有了原告的身份,并在整一审过程中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同时承担相应诉讼义务。
  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原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前,即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给予诉讼代理人充分授权的情况下,诉讼代理人可以全程代理诉讼活动。此外,原告作为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自己进行诉讼活动。
  有权申请财产保全或申请先予执行原告一方对于可能因相对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经审理,原告方败诉,因为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使相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有权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作为当事人的原告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范围把握各不相同,通常,原告可以查阅和复制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如病历资料等)和书面答辩状、各种申请文件等。值得提醒的是,作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包括主观和客观病历资料,可使医患双方在对病历的了解上处于平等地位;而通常诉讼前,患方很难获得病历资料中的主观病历部分。
  有权查阅庭审笔录,申请补正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解或与被告自行和解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原告有请求在法院主持下予以调解的权利,若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该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原告有与被告自行和解的权利,双方自行和解后,原告一般需向法院申请撤诉,如果和解协议得不到执行,原告需另行起诉。
  其他诉讼权利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诉讼权利还有很多,如有在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的权利;有经过法庭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有在庭审过程进行辩论的权利;有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权利;有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的期间内上诉的权利;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在对方拒不执行的情形下,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权利;有对已生效和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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