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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哪些情形的,应认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添加时间:2018年4月5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根据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更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了解更多相关的医疗事故信息,请点击:医疗事故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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