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三级戊等 医院负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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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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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三级戊等 医院负完全责任
案例介绍:1998年4月份,年逾五旬的王永福因食道癌入住某市a医院进行“食道癌根治术”。术后医生告诉说手术进行得很顺利,王永福及家人都松了一口气。谁知,术后第二天的夜间,王永福开始出现胸闷、气促,不能入睡等症状。胸片和b超证实为右侧胸腔积水,a医院对患者连续进行了两次右侧胸腔穿刺,后进行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因疗效不佳,不得已转入某市三级医院b治疗。同年5月份,b医院在硬膜外麻醉下对王永福进行“空肠造瘘术”,至7月初王永福出院。
出院后,王永福不断地出现莫名其妙腹泻、发烧等不适症状。不知不觉六年过去了。2004年6月份,在一次体检中发现王永福“左中上腹包块”,这让王永福及其家属心中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因为他们六年前已经遭受过了癌症恶魔的打击。王永福随即住进了某大学附属医院接受手术。手术中的发现患者及家属大吃一惊!体检发现的包块竟然是包裹着一块纱布的囊肿。
手术医师对手术中发现的大囊肿切开,发现里面拟似纱布类的异物。考虑到前两次开刀的情况,手术医师很慎重,因此全程摄像,并将囊肿切除物化验后保存,同时告知了a、b两家医院。医护人员立即通知患者家属,并对异物进行了病理检测,病理报告证实了医生的怀疑:送检物为纱布,表面见少量脓苔。
王永福找到了六年来折磨他的元凶,医院为此应当承担完全责任,这是一个普通百姓都能作出的判断。纱布是哪家医院所留,如果患者只是在一家医院做过手术,这将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问题是王永福先后在两家医院做了手术。面对对于王永福的指控,曾经为患者做过手术的a、b医院都认为与己无关。a医院称:患者在其处治疗期间的诊断明确,手术及时规范,腹腔操作范围小,时间短,纱布的清点、核对数字完全吻合,未将纱布遗留在患者腹腔内。且患者后来又至b医院手术,部位也在左腹上部,b医院手术时也未发现腹腔内留有纱布。b医院称:其对患者的手术有适应症,诊断明确,手术方式选择正确,操作规范。重要的是,不但患者体内所遗纱布的部位与其进行第二次手术的部位明显不符,而且所遗留的纱布与其所用纱布不同。王永福维权之路顿时陷入困境。
两家医院都不承认纱布是自己所留,王永福只得诉至法院,由法律来裁决。但法官称这是专业性得由专家来断定,遂委托某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体腔内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的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患者体内的遗留的已包裹异物已经手术取出,说不存在功能障碍显然说不过去,但要定更高的事故等级却没有依据,专家认为定为三级戊等还是可行的,于是作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的鉴定结论,对法官急需明确的“纱布是哪家医院所留”的问题,鉴定专家给出了模棱两可的说法,把球抛还给法官。鉴定专家认为,根据现有资料分析,尚无法确定纱布系哪次手术所遗留,但以a医院的第一次手术可能性大,也不能排除b医院第二次手术中遗留纱布的可能性。但遗留在患者体内的一块纱布肯定只是一家医院,不可能两家都有责任。由于鉴定专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法院只好判决两家医院共同承担责任,根据鉴定专家倾向的意见,法院判a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b医院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