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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冯女士丈夫遗体被他人领走续双方家属均获赔偿

添加时间:2015年3月21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1月3日,家住呼和浩特市托县新营子镇的冯女士向反映:“我的丈夫出车祸去世了,遗体存放在托县医院的太平间。然而,我们在1月1日去医院认领遗体准备下葬时,却发现丈夫的遗体几天前被别人领走了。”
采访中,冯女士对记者说:“2010年12月13日,丈夫在托县出了车祸,经过托县医院抢救无效去世,丈夫的遗体随后停放在医院的太平间。1月1日5时30分许,家里人来到医院太平间认领遗体准备当天下葬,可是经过辨认后发现太平间里存放的遗体不是丈夫的。后来,经过太平间的负责人核实发现,丈夫的遗体在2010年12月25日就被别人认领走了,而且已经下葬了。原来太平间里前段时间存放了两具遗体,而且都是出车祸死亡的。2010年12月25日,另外一名死者王某的亲戚来到太平间认领遗体,由于丈夫和王某年龄相仿,而且都是出车祸后死亡,太平间的负责人给做了整容,结果把我丈夫的遗体认领走了,而现在存放在太平间的那具遗体才是王某。”
1月5日,记者就此事来到托县医院进行采访。托县医院的安永平院长对记者说:“经过我们核实,现在停放在太平间的那具遗体是死者王某,根据王某的家属描述之前下葬的那具遗体的体貌特征,可以确定那具遗体是冯女士丈夫的。我们经过跟双方家属协商,决定由双方家属商量一个合适的日期,将两具遗体互换然后重新下葬。期间,由律师认定医院及双方家属对这件事情所承担的责任,然后再分担相关的费用。”
当记者问到医院是否对此事负有一定责任时,安院长说:“因为医院的太平间在2009年已经委托他人管理,而且我们也跟对方签订了相关协议,并且制定了太平间委托管理的相关规定。医院对这件事情是否负有责任,这个很难说。”
记者随后在医院提供的《托县医院太平间委托管理书》中看到,委托人应统一制作《遗体基本资料登记卡》和《遗体出入太平间交接登记表》,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生前地址、死者亲属联系人、联系电话、交接人签名、接运单位、接运车牌号、接运时间、接运人等;管理员须严格执行遗体认定核对制度。当医院发生病人死亡时,首先由医院填写好《遗体基本资料登记卡》,并且随同遗体送入太平间进行管理。太平间管理人员接收遗体时必须认定核对遗体基本资料,并且登记好《遗体交接登记表》,交接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做好遗体交接工作。记者在《承包协议》上看到,甲方(托县医院)因工作需要,将太平间承包给乙方(承包人),乙方负责太平间管理工作,甲方为乙方提供房屋及用电设施。承包期内,如果出现存放尸体腐烂或者丢失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负责。对此,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的丁换生律师认为,医院与太平间承包人之间属于内部承包,太平间对外还是以医院的名义存放遗体,协议具有相对性,只对协议双方有约束力,对于第三方即死者家属是没有约束力的,死者家属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此事。
日前,连续刊发消息,对呼和浩特市托县新营子镇冯女士的丈夫出车祸去世,遗体存放在托县医院太平间被他人领走一事进行了报道。事发后,托县政法委对此事非常重视,委派相关人员对医院以及双方家属进行调解。
3月15日,冯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说:“3月7日,在托县政法委的主持下,托县医院积极配合,我们受害者双方也认可了医院太平间的赔偿数额。我们得到了15万元的赔偿款,对方家属得到了4万元的赔偿款,并且在当天将死者的遗体进行了互换,准备找一个合适的日子重新下葬。在这里,我代表家属感谢贵报对这件事情的关注,我们最终比较圆满地解决了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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