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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鉴定机构

添加时间:2015年3月29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鉴定机构
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鉴定机构如何确定,一直是审判实践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目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委托相关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一种是从司法厅局公告的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笔者认为,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应统一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为宜。理由如下:
    一是从实体上看,医学会专家组织进行的鉴定更具有科学性。
    医疗纠纷中判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的主要依据,不仅仅是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要看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如果鉴定人没有长期从事临床工作,很难对医疗纠纷所涉及到的各学科的诊疗规范有清晰的了解。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学科分类越来越精细,仅在卫生部下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中就划分了六十个专业组。如果不是本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根本不可能对于本专业的诊疗常规、本专业在本地区的发展水平、本专业的最新进展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学会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在资格上有相当严格的要求,专家库成员都必须是具有丰富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
    而反观目前的司法鉴定,司法厅局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多数是法医人员,其专家储备显然无法与医学会相提并论。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与临床医学虽然同属于应用医学体系,但完全是互相独立的两个学科体系,他们的研究内容和方法均有不同。法医学鉴定也没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么细的专科分类,参加鉴定的法医往往也并不具备高级技术职务。即便是具备高级技术职务的法医,也不可能对于临床医学有深入的了解。法医对于死因的判断、伤残等级的划分是比较熟悉的,但显然不能仅以此就得出整个医疗活动正确与否的结论。因此,笔者认为由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基于医学会得天独厚的人才优势,其结论将更符合医学专业特点,更具有科学性。
    二是从程序上看,医学会组织进行的鉴定更为公正。
    目前医学会组织进行的鉴定都是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其鉴定的程序主要有当事人提交材料、抽取鉴定组专家、鉴定会、签发鉴定结论等。鉴定会程序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陈述、专家提问、当事人退场、讨论、经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参加鉴定的专家都为3人以上的单数,而且纠纷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占专家组组成人员一半以上。其鉴定程序比较严谨、公正。
    而反观司法鉴定,没有统一的鉴定程序。参加鉴定的鉴定人数、专业均不确定;鉴定会是否召开也比较随意,当事人往往丧失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因此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医学会组织进行的鉴定从程序上更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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