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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为何难?适用何种法律引争议

添加时间:2016年6月11日   来源: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szyljfls.cn/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消息  医患矛盾为何越来越尖锐?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为何难?是法律适用不统一、案件性质难界定、医疗鉴定重复、举证责任难度大还是赔偿标准难以把握?
  这些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诸多疑难问题,引来了全国各地的法学专家、办案法官、医院方和患者代表,于5月31日聚集成都,展开热烈的讨论。
  现状:医疗纠纷案件成热点
  医疗纠纷案件正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仅以我省为例,2004年各地各级法院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591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排第二,仅次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所在地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为例,2000年至2004年的五年间共受理各类医疗纠纷案件97件,年均收案近20件,是上一个五年的5倍。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判决比例高”,省高级法院一位法官透露。近三年来,全省审结的2016件医疗纠纷案件中,判决结案的1103件,占结案总数的54.17%,远远超出调解结案的比例。究其原因,在这类纠纷案件中,医患双方矛盾尖锐,患者期望值过高,法官不得不采取判决的方式解决争端。
  另一个倾向是医疗纠纷案件中高额索赔的趋势。2004年,全省审结医疗纠纷案件571件,审结案件数量比头两年均有所减少,但结案金额达2918万元,比2002年高出2倍多。
  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医患矛盾呈上升、激化趋势,2004年,成都一患者亲属陈文轩因对治疗方案不满,持刀砍伤华西医院医务人员,最终被成都武侯区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这一极端事件,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医患纠纷真的已经难以解决了吗?
  激辩:适用法律引争议
  司法界一致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律“二元化”: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依《条例》,患者得到的赔偿相对较少;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依《解释》,赔偿数额较高。因此,标准差异往往导致案件事实相同而赔偿结果迥异。
  如患者李新荣诉天津医科大学附属三院误割其甲状腺案。诉至法庭后,原、被告双方就适用医疗事故补偿还是民事赔偿各执一词。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李新荣所遭遇的医疗事故可获补偿5千元;按照民事损害赔偿可获补偿50余万元。在当时普遍适用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情况下,天津市第一中院在得到了高院的答复后,率先适用了《民法通则》,判决医院赔偿李新荣各种损失共计54万元。
  对此案例,医疗方代表普遍持反对态度,认为《条例》和《解释》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的存在双重标准,这对医院方是极不公平的,认为凡是涉及医疗行为的案件都应该适用统一的规定。而患者代表认为,在法律适用“二元化”的今天,医疗纠纷性质不同,导致适用的法律也不同,这容易在理解上造成歧义,不利于保护患者权益。
  一部分法官认为,“二元化”的法律适用机制确实不太合理。鉴于当前医疗机构具有公益性、医疗行为风险高的特点,目前的立法选择对医疗机构进行特别保护是各种利益平衡的结果,是不得已的选择,但不是司法机关能解决的问题。
  同时,针对医疗纠纷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存在争议。部分法官认为,病人到医院看病,必要时安装钢板、起搏器等与一般的消费者在商店内买东西是不同的。医疗产品的特殊性在医生的治疗过程中得到体现,除非医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否则不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而患者代表则认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观点:加快立法完善保险
  如何缓解医患矛盾,使医患关系尽早脱离“纠纷”桎梏?
  制定一部专门的《医疗损害赔偿法》我国现有的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不够健全,无法满足实务的需求,这既表现为“二元化”法律适用框架下的冲突,又表现为民法通则本身的欠缺。因此,加快对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专门立法,制定一部《医疗损害赔偿法》,无疑对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体系为了有效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减轻医疗的风险,应该加快建立医疗责任保险体系,健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医疗责任保险体系将把医生的职业保险和医生的执业责任融为一体,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候,由保险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医疗纠纷,给予相应赔偿,使医生不把过多精力放在自我保护上,患者不把过多精力放在经济赔偿上。
  在国外,相关责任保险制度已经非常成熟,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体系起步较晚,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及我省均已开始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武法实习生张莹余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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